孩子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

2018-05-30 10:45:57  来源:人民网-人民日报  


[摘要]两年前,小冬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:孩子由母亲抚养,其父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。离婚初期,小冬的外祖父经常在经济上资助没有固定收入的女儿。后来,外祖父因病去世,原定的生活费已无法保障小冬正常生活。母子俩诉至法院,要求孩子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生活费。法院经审理,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。...

  获得抚养费的权利

  【案例】两年前,小冬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:孩子由母亲抚养,其父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。离婚初期,小冬的外祖父经常在经济上资助没有固定收入的女儿。后来,外祖父因病去世,原定的生活费已无法保障小冬正常生活。母子俩诉至法院,要求孩子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生活费。法院经审理,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。

  【说法】婚姻法规定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据此,未成年的小冬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支付抚养费。同时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抚育费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

 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

  【案例】两年前,张某以孙子龙龙(12岁)的名义在银行存款8000元。今年初张某因病去世,留下存款3万元。遗产分割时,张某的大儿子(龙龙之父)认为其中的8000元存款应属于龙龙所有,剩余的2.2万元才能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。张某的另外两个儿子提出反对意见。法院经审理,判决写有龙龙名字的存折归龙龙所有,2.2万元存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。

  【说法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、赠与、报酬,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,主张以上行为无效。”“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,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。”本案中,张某以龙龙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对孙子的赠与,完全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。

  (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陶玉荣)

  《 人民日报 》( 2018年05月30日 18 版)

编辑: 陈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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